沙士镇法庭

沙士镇法庭

位于沙士镇某处的法庭,言语和言弹交锋的舞台。 

   

“你能否宣誓,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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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划《DanGanRonBang》所属,“法庭裁判”专用EG。 

请勿在“法庭裁判”之外的场合于此投稿、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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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述几

    陈述几

    火ノ見奏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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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千石

    嗯,我和丹下有一起进c区,在那里确实亲眼看到了小锻治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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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述10

    陈述10

    警长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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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弗朗西斯)

      

    若是目击到并非自己杀死的尸体,也会被算作这一具尸体的发现者。

      

    至于焦尸的问题,可能你已经忘记了,我可以提醒你一下,当时沙士镇因为你们这些外来者当中有人乱搞停电了所以暂时发不出广播。

    电力恢复之后不管是广播还是档案都补给你们了,只不过当时你们都在废弃裁判场所以没能确实接收。

    总而言之,并没有规则被破坏的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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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述57

    陈述57

    弗朗西斯·克罗泽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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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千石

    奏的话我不太清楚……但是【麻烦你也进去吧】【尸体在C区】,确实那个时候他是这么告诉我的。然后,我就去到了C区,并也亲眼看到了【她】。

    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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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4

    千石晶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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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那个砖块不是干巴巴的一块了吗,

    即使是6kg左右的血液,要是除去水分应该也不够人体的5%……吧?

      

    TO莲莲和火火和叔叔

    这么一说,你们目击到霸王花的尸体的时候都有走进C的区域确认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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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确定我理解的对不对总之再猜猜】

    【不确定我理解的对不对总之再猜猜】

    阿卡洛尼克·阿默尔·乌尔苏拉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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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凶手非要选择在9:00动手的理由也有了。”

    “因为亚特兰会在晚饭时点到,发现失踪的人才会有人去找人,有人去找人才会有大量的人去爬山,而在10:00左右完成谋杀并且制作成的血肉合金砖在这时候才会被放上山顶,然后触发尸体发现警报,这样大家就会理所当然认为那块砖是完全由爱因涅尔德构成,同时制造触发how同学尸体发现警报那里的三个人里没有提前目击过尸体的人或者凶手这一假象。”

    “嗯,凶手很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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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如何定义凶手

    请问如何定义凶手

    弗朗西斯·克罗泽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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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警长 

     

    【目击的尸体部分超过人体总重的5%】?什么离谱的细则。不过单从重量上来讲【她】消失的4kg血量也确实符合这5%了…… 

    既然如此刚好还有问题要问你。 

    那么如何定义【当凶手以外至少3人发现被外来者杀害的尸体后将播送尸体发现广播】这里的【凶手】呢?确实在发现疑似“未言人”但实为兔子先生的遗骸那时并没有广播播报吧。如果【凶手】目击到了非其谋害对象的尸体,那么ta是会被算做是发现者之一还是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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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述22】

    【陈述22】

    阿卡洛尼克·阿默尔·乌尔苏拉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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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就是说,山顶的砖头写的是???而非爱因涅尔德,是因为那是爱因涅尔德与how同学血液的混合物所致?” 

    “而伊姆、杏和苏黎世只能算是目击该混合物的人。” 

    “那么这样的话,说不定发现how同学的三个人里,还有在山顶发现砖头的三个人里真的有凶手和共犯呢?” 

    “而为什么非要在搜查的时候处理矿车和矿车里的内容物,大概是因为尸体警报已经触发完毕,自己不是凶手、或者没在之前见过尸体的证明已经完成,为了避免之后又出现一个爱因涅尔德的尸体报告让大家注意到砖头其实是二人的混合物,所以才要这时候毁尸灭迹吧。”

    “毕竟山顶的只是一块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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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述9

    陈述9

    警长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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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莲)

      

    作为负责任的“自相残杀”主持人,我当然会在一些概念的界定上制定标准并严格执行。

    “外来者律法”中提及的尸体发现者,除了应符合“非杀死该尸体的真凶”这个身份以外,还有以下几个细则:

    (1)目击的尸体部分超过人体总重的5%;

    (2)在不同地点目击同一死者满足(1)的不同部分的多人,均为尸体发现者;

    (3)满足(1)的尸体部分与其他物体以不可分割的方式混合,目击该混合物者亦为尸体发现者;

    (4)尸体被包裹、遮盖,从而使目击者未能直接目睹尸体部分的情况,该目击者不会被视为尸体发现者;

    (5)通过视频、镜影等方式间接目击尸体者不会被视为尸体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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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意2

    同意2

    丹下莲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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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千石 1

      

    照这个说法的话,似乎能连起来......

      

    【缺失的目钉拔】被凶手拿来在学妹的手腕上开洞(【死者的手腕】)。我记得那东西的末端应该没尖锐到可以戳破皮肉,【金属碎屑】可能是打磨留下的痕迹。

    接着再用现场的真空负压吸尘器把血装到集尘皿内,使得死者失去了将近4kg的体重......

      

    to:警长

      

    警长,这里需要确认规则的细则。

    尸体以什么状态被目击到才算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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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点恐怖了

    有点恐怖了

    弗朗西斯·克罗泽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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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染谷【陈述26】   

       

    哦?Mister染谷对此有所见解么?我记得您也确实……对人体解剖颇有研究。失礼了,确实单从结论上来看,就像你所说的那样,【屍體發現廣播應該只需要被觀察到屍體的一部份】就可以了。那么依您所看,那位凶手会选择如何处理奈赫斯特没有被做成砖块的【剩余部分】?比如说我的话……【我】或许会选择将他们投进【焚烧炉】………哈哈,确实【熔炉运行记录】显示19:32的时候有一次进料不纯故障不是吗?   

    嗯……   

       

    To 尼克希【陈述14】   

    这是不是就符合你所说的【矿车必须在“搜查期间”,被冒着较大的风险手动送离的理由】,和【会不会是因为,直到这个时刻,矿车和它所携带的某物】……而那个某物………就是奈赫斯特剩下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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