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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裁判同人企划【异议!Enjoy the Objection!】关联E-group。
如果您想说,鼠奈没有带爱用的凶器,所以不是她,之类的立论……鼠奈自己承认了,自己在这一行还是新人,经验不足。
如果还没有养成良好的买凶杀人习惯……也是正常的。
况且,现场的杂物是被收拾清理过的,谁知道在鼠奈抵达前,球棒的具体位置呢。
如果就放在显眼的地方,那么用能看到的凶器行凶,也并非不可能。
你的讨论完全建立在“被告也是买凶杀人者”的前提下,但就像你说的那样,买凶杀人者,会自备自己最顺手的凶器行凶,因为即使是杀人犯,也无法预测目标现场到底是怎样的环境。
更何况是知道在大量杂物之中,死者自己的,和配套的手套以及棒球放在一起的【棒球球棒】呢?!!
嗯,愿闻其详?
——Mr.狄利克泰,你要不要见识一下什么叫被自己的魔法打败的感受?
……本庭寻思,科珀斯检察官也不会魔法?
老兄,在法庭上,语言就是咒,是我们的魔法——虽然我不太喜欢这样的说法,有些不太好的回忆。
(买凶杀人者……爱用的凶器……?)
这话说得倒是漂亮……
(可恶,关键的棋子被吃了……)
本庭认为科珀斯检察官的主张……十分的有道理。
这样就清楚地解释了证人御御神咩咩为什么会持有刀,也说明了犯罪现场照片和银行记录等证据背后的意义。
而检方又主张被告在御御神使用凶器伪造现场前杀人,使用的凶器是那根木质的棒球棍……
关于这一点,辩方有能反驳的证据吗?
(对玄嗣的方向挑了挑眉毛)
说到底……现场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持被告人自称的“十点钟接到委托”?
就靠她的一面之词吗?
由于她和社长通话时都采用了最古老型号的手机……在那些通话记录上,可是没有任何时间显示的。
但是,为了领取赏金,她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又插在了被害人的尸体上,并进行了拍照,留下了犬饲社长所持有的那张案发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那是她所伪造的,“成功杀死了被害人”的证据!
率先赶到现场的鼠奈用球棒杀害了Miss.G。
然后咩咩女士也抵达了犯罪现场,撬开了被害人家的大门。
或许是鼠奈见到有人来了,她谨慎起见而躲藏了起来……就这样,如咩咩女士所说,她在房内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