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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想主张这样的内容:
犬饲吉太郎社长遭到威胁,因此与被害人结仇,最终……他选择了买凶杀人,彻底地除去被害人。
在庭前询问,社长就表现得财大气粗,一副想砸多少钱就砸多少的样子。
所以……他在雇佣杀人的时候,万无一失地同时选择了被告【北流鼠奈】和【御御神咩咩】,就为了确保被害人的彻底死亡!
喂,随便又把这种说法端上来有点不太好笑。(OS:虽然我见过这种人……)
Mr.狄利克泰,你想主张原本御御神就盯上了死者,但是其实已经有人抢先一步了吗?
爱世。既然你同意了“御御神咩咩带着刀,怀着杀意拜访了被害人的家”……你不会觉得奇怪吗?
因为刀伤明明是死后所致,但被害人的致命伤却在头部。
一位买凶杀人者,为什么要在随身就携带了爱用的凶器的前提下,随便从现场抄起一根棒球棍砸死被害人?
很高兴辩方能在锐器的来源上,和我们达成一致。
……辩方也一样认可【御御神咩咩用刀伤害了被害人的尸体】的说法。并且,咩咩女士在完成了鞭尸后,【将现场图片拍照,带回给犬饲社长,以此冒领了买凶杀害的报酬!】
……有金钱交易实际证据,那这看起来像是御御神小姐涉及买凶杀人吧。
烦请检方按照你们最新的看法告诉我现在你们采用的观点和依据呢。
交给我就行了。
武士否认【出于泄愤而给Miss.G来一刀】的说法,是基于以下的证据,现在由我补充提交。
【银行记录】
犬饲 吉太郎在某些月份会给其秘书御御神 咩咩大额转账,数小时前就有一笔。
……愿闻其详。检方,请发表你们针对证人御御神咩咩在案发现场的行动的现有主张。
诚如Mr.狄利克泰所言,而你也承认了,仇恨……完全可以作为作案动机来看待。
即使你进去看到人已经死了,再来一刀也不影响泄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