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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挺像那么一回事的,但这不是和你们的主张有矛盾了吗?
你们不是说被告原本的目的是偷窃吗?怎么按照这样的说法又变得好像是专业杀人犯了?
本庭了解了,锐器伤口确实很可疑。
那么,接下来的话题就围绕着造成锐器伤的“凶器”进行展开说明,检方应该没问题吧?
哦……又是一位我不知道喊得很大声的律……哦这次是检察官啊
按照检方的主张,凶手用钝器留下了致命伤,在事后把它擦干净留在了现场。
那锐器哪去了?!根据这个逻辑不应该也留在现场等着你们发现吗?!
咦,亲爱的科珀斯先生,手里有球棒且重击了对方的脑部之后,我可以选择直接用球棒继续击打。而不是掏出刀,把对方反翻过来,特地为自己增加一样必须处理的证据呀~
法官阁下,我认为胸口的伤口是个不可忽视的疑点!
完全有可能是犯下罪行之后,又感到心虚的人。
若是担心被害人没有立即死亡,为了确认其死亡,再在尸体上对准要害补刀……不也像是自然的想法吗?
在座的各位,不知有多少人敢自信于自己只需要一击就能解决一位活人?
(OS:仔细想想好像也不是不能……不说杀人,只说一拳把人精准揍到失去意识的话还是做得到的……)
心脏贯穿伤所导致的伤口竟然没有头部创伤的出血量多!很明显,胸口的锐器伤是死后导致的!!
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才会在临时起意地用钝器把人敲死之后还专门用不知道哪里的锐器再给死者捅一刀?!
是,是这样的……因为马上就要进行庭审,鉴识科那边……没有办法马上调达可以使用的鲁米诺试剂……
所以初期调查的时候完全没有办法进行血液检测,由于现场已经完全被清理过,没有办法确定,现场是否还有没有其他可以被作为凶器使用的物品……
这都是我们警方的无能所致……并不是检察官的责任……实在是万分抱歉!!
也就是说,北流小姐身上携带的任何物品上也都没有直观可见的血迹,我可以这么理解吗~?
是的,的确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