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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根本不是凶器!
法官阁下,我申请现场对这个球棒进行验证!
验证项目为:用于击打后是否还能保持焕然一新!
能证明这并非凶器的正是它本身,这把焕然一新的棒球球棒。
出示证物【棒球球棒】
您说的对,为了杀人而放弃用刀而用球棒,确实是不太合理。
既然您坚持球棒是凶器,我现在就来给出反驳您的证据吧,科珀斯先生。
Mr.狄利克泰,如果你实在是想证明被告确实接受了买凶杀人的委托,那么你就应该拿出直接证据来证明!!
“如果是杀人的话……就没有力气做之后的清理了!……毕竟鼠鼠只是一个!!……”欲言又止。
在清理之前,现场那么乱,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真的能在杂物里精准找到像样的凶器行凶吗?
而且别忘了,现场还有一个更可疑的痕迹,那个机箱是否是因为死者的头砸到了上面导致了凹陷,这个可能性还存在呢!
“鼠鼠……只是清道夫的新人!!才不是什么职业杀手的新人呀!!”
如果您想说,鼠奈没有带爱用的凶器,所以不是她,之类的立论……鼠奈自己承认了,自己在这一行还是新人,经验不足。
如果还没有养成良好的买凶杀人习惯……也是正常的。
况且,现场的杂物是被收拾清理过的,谁知道在鼠奈抵达前,球棒的具体位置呢。
如果就放在显眼的地方,那么用能看到的凶器行凶,也并非不可能。
你的讨论完全建立在“被告也是买凶杀人者”的前提下,但就像你说的那样,买凶杀人者,会自备自己最顺手的凶器行凶,因为即使是杀人犯,也无法预测目标现场到底是怎样的环境。
更何况是知道在大量杂物之中,死者自己的,和配套的手套以及棒球放在一起的【棒球球棒】呢?!!
嗯,愿闻其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