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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裁判同人企划【异议!Enjoy the Objection!】关联E-group。
——Mr.狄利克泰,你要不要见识一下什么叫被自己的魔法打败的感受?
……本庭寻思,科珀斯检察官也不会魔法?
老兄,在法庭上,语言就是咒,是我们的魔法——虽然我不太喜欢这样的说法,有些不太好的回忆。
(买凶杀人者……爱用的凶器……?)
这话说得倒是漂亮……
(可恶,关键的棋子被吃了……)
本庭认为科珀斯检察官的主张……十分的有道理。
这样就清楚地解释了证人御御神咩咩为什么会持有刀,也说明了犯罪现场照片和银行记录等证据背后的意义。
而检方又主张被告在御御神使用凶器伪造现场前杀人,使用的凶器是那根木质的棒球棍……
关于这一点,辩方有能反驳的证据吗?
(对玄嗣的方向挑了挑眉毛)
说到底……现场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持被告人自称的“十点钟接到委托”?
就靠她的一面之词吗?
由于她和社长通话时都采用了最古老型号的手机……在那些通话记录上,可是没有任何时间显示的。
但是,为了领取赏金,她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又插在了被害人的尸体上,并进行了拍照,留下了犬饲社长所持有的那张案发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那是她所伪造的,“成功杀死了被害人”的证据!
率先赶到现场的鼠奈用球棒杀害了Miss.G。
然后咩咩女士也抵达了犯罪现场,撬开了被害人家的大门。
或许是鼠奈见到有人来了,她谨慎起见而躲藏了起来……就这样,如咩咩女士所说,她在房内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
因此我想主张这样的内容:
犬饲吉太郎社长遭到威胁,因此与被害人结仇,最终……他选择了买凶杀人,彻底地除去被害人。
在庭前询问,社长就表现得财大气粗,一副想砸多少钱就砸多少的样子。
所以……他在雇佣杀人的时候,万无一失地同时选择了被告【北流鼠奈】和【御御神咩咩】,就为了确保被害人的彻底死亡!
喂,随便又把这种说法端上来有点不太好笑。(OS:虽然我见过这种人……)
Mr.狄利克泰,你想主张原本御御神就盯上了死者,但是其实已经有人抢先一步了吗?
爱世。既然你同意了“御御神咩咩带着刀,怀着杀意拜访了被害人的家”……你不会觉得奇怪吗?
因为刀伤明明是死后所致,但被害人的致命伤却在头部。
一位买凶杀人者,为什么要在随身就携带了爱用的凶器的前提下,随便从现场抄起一根棒球棍砸死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