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四次往返不一定都是兇手本人吧?之前不也說過,有可能會有兩個人合夥犯案嗎,不能在這個環節上把這個可能性排除在外吧。
關於那張紙片為什麼留在現場,不如重新來思考一下幾種可能性吧。
1.卡片由真田同學寫出,兇手沒有發現。因此沒有將其帶出現場。這種情況下,式典之間是第一犯案場所。
2.卡片由真田同學寫出,兇手當時發現了卡片,但並沒有意識到那是真田同學留下的線索,這種情況下,式典之間是移動證物后偽造出來的犯案場所。
3.卡片由兇手寫出,兇手將其作為誘導留在現場。這種情況下可能是在任何地方被殺的。
4.卡片本身不是任何證據。
第四種可能性幾乎不做考慮……前三種情況下,將那圖案反轉變形再進行字母化的話,有以下可能性:UP,dn,dπ,qu,πb,nb
dπ的話……是個大家都知道的數學公式,那就是圓的周長,而這個東西又是寫在這張卡片上呢。
圓原同學,能解釋一下嗎?我相信是第三種可能性哦。
其實還有∩ ∪ ∏……嘛大概無所謂(由紀子的小聲碎碎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