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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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家一直在推敲凶手的行踪,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什么可观的进展,不过刚才那一番观点的碰撞倒是很有效果,不如来尝试一下吧?

我认为要想掌握“凶手的行踪”,首先就要确定“第一案发现场”是在哪里,不过我想讨论的,并不是指布朗同学最后身故的地点,而是她的“遇袭地点”。

刚才似乎有两种观点吧?

一是裁判的才能教室,二是偶像的才能教室。

如果就这点进行讨论的话,说不定就能得出推导凶手行踪的先决条件了。

  

 

发布时间:2023/05/10 19:13:10

2023/05/10 “审院裁判”裁判场 第一章 手动意见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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