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泥于细节反而不利于整体性的推断,这场裁判的最终目的是找出杀害了布朗同学的凶手,只要能达成这个目的,案件的部分细节我想是可以割舍的,毕竟也不用出具事故报告书。
那么我从整体出发梳理一下“凶手的行迹”吧,这里只谈已经确定的部分。
凶手的事前准备:
查看金成君的笔记本
偷走海道君的通行证、金成君的剑玉和笔记本
准备作案工具的麻绳
犯案时的经过:
在“地点A”与布朗同学见面,用剑玉将其勒晕。
在“裁判的才能教室”用麻绳吊起布朗同学,之后通过“某种手段”制造成密室,通过窗户离开。
勒晕到死亡之间存在时间差,凶手会进一步制造“不在场证明”。
这就是已经推导出来的大致流程,或许已经可以缩小嫌疑人范围了。虽然掌握到的事实还很少,能用仅有的线索能推导到这一步大家已经很厉害、很努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