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是本人
至于这位证人在报案之前的行踪……在这里,请允许我提交以下的证据,给裁判长与辩方作为参考。
【打卡记录】
时任一在公司上下班的打卡记录。
报案前日的打卡记录为九点上班,晚上七点下班。
(另外,数名同事的证词表示,时任一在报案前日工作时间从未离开过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25 23: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