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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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莲)

  

作为负责任的“自相残杀”主持人,我当然会在一些概念的界定上制定标准并严格执行。

“外来者律法”中提及的尸体发现者,除了应符合“非杀死该尸体的真凶”这个身份以外,还有以下几个细则:

(1)目击的尸体部分超过人体总重的5%;

(2)在不同地点目击同一死者满足(1)的不同部分的多人,均为尸体发现者;

(3)满足(1)的尸体部分与其他物体以不可分割的方式混合,目击该混合物者亦为尸体发现者;

(4)尸体被包裹、遮盖,从而使目击者未能直接目睹尸体部分的情况,该目击者不会被视为尸体发现者;

(5)通过视频、镜影等方式间接目击尸体者不会被视为尸体发现者。

  

  

  

发布时间:2025/02/11 13:02:53

2025/02/11 沙士镇法庭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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