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9
(TO:莲)
作为负责任的“自相残杀”主持人,我当然会在一些概念的界定上制定标准并严格执行。
“外来者律法”中提及的尸体发现者,除了应符合“非杀死该尸体的真凶”这个身份以外,还有以下几个细则:
(1)目击的尸体部分超过人体总重的5%;
(2)在不同地点目击同一死者满足(1)的不同部分的多人,均为尸体发现者;
(3)满足(1)的尸体部分与其他物体以不可分割的方式混合,目击该混合物者亦为尸体发现者;
(4)尸体被包裹、遮盖,从而使目击者未能直接目睹尸体部分的情况,该目击者不会被视为尸体发现者;
(5)通过视频、镜影等方式间接目击尸体者不会被视为尸体发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