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阿卡)
1.
“目击”即是“看到”,我不认为这是很复杂的概念。
如果要追究的话,“视觉建立”的最后一步是由“大脑皮层的视觉中枢”完成的,那就以此作为“目击”的标准吧。
你说的这些情况全都共享同一个大脑,自然只会被视为“一个人”。
2.
何为“无法被处刑的存在”?
外来者之中应该不存在“不会死”的人才对。
你的问题不成立。
3.
请你再确认一下“外来者律法”:
“(12)当凶手以外至少3人发现被外来者杀害的尸体后将播送尸体发现广播......”
唯有被外来者杀害的死者才会触发“尸体发现广播”和“法庭裁判”。
作为【警长】的【我】不会“杀死”外来者,只会遵循规则指示应该被“击毙”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