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
外交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
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
外交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
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
外交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
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
外交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
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
外交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
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
外交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
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外交護 照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普 通 護 照做 假 的 護 照/枫 叶 卡Q774337949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各 国 颁 发 的 護 照 种 类 不 尽 相 同。我 国 的 護 照 分 为 外 交 護 照、公 务 護 照 和 普 通 護 照;普 通 護 照 又 分 因公 普 通 護 照 和 因 私 普 通護 照。外 交 護 照 主 要 发 给副 部 长、副 省 长 等 以 上 的 中 国 政 府 官 员,党、政、军 等 重 要 代 表 团 正、 副 团 长 以及 外 交 官 员、 领 事 官 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 成 年子女、外 交 信 使 等。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主 要发 给中 国 各 级 政 府 门的工作人员、中 国 驻 外 国的 外 交 代 表 机关、 领 事 机 关 和 驻 联 合 国 组 织 系 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 其 随 行 配 偶、未成年 子 女 等 。 因 公 普 通 護 照 主 要 发 给 中 国 国 营 企 业、事 业 单 位出 国 从 事 经 济、贸 易、文 化、体 育、卫 生、科学技术 交 流 等公 务 活 动 的 人员、公 派 留 学、进修人 员、访 问 学 者 及 公 派 出 国 从 事 劳 务的人 员等。 因 私 普 通 護 照 发 给 定 居、探 亲、访 友、继 承 遗 产、自 费 留 学、就 业、旅 游 和 其 它 因 私 人 事 出 国 和 定 居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護 照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姓 名、出 生 地、性别、发 照 日 期、有 效 期 等,護 照 均 应 贴 有 持 照 人 的照 片。
外交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外 交 護 照一 般 是 颁 发 给 具 有外 交 身 的人员使用的護 照,如外交官员、领事 官 员和 到 外 国 进 行国 事 活 动 的 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国 会 或 政 府 代 表 团 成 员等, 都使 用 外 交 護 照。 根 据 国 际 惯 例,上述人 员 的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一 般 也 发 给外交護 照。 中 国 外 交 護 照 为 鲜 红 色 封 皮。外 交 護 照 由 外 交 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中 国公 务 護 照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公 务 護 照 是 发 给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護 照, 也 有 的 国 家称 这种 供 政 府 官 员 使 用 的護 照为“官 员護 照”。此外,各 国 都 把 这 种 護 照 发 给 驻 外 使(领)馆 中 的 不 具 有 外交 身 份 的工作人员 及 其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公务護 照为绿 色 封 皮,另 有 黑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其 作 用 相 当 于 过 去的 普 通 護 照,和 绿 色 封 皮 公 务 護 照 有 所 区 别。 公 务 護 照 由 外 交 部、中华人民**国驻外使馆、领馆 或 者 外 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 部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部 门 签 发。 公 务 護 照 即 因 公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普 通護 照 是 指 发 给 一 般 公 民(即 平 民 百 姓) 使 用 的 護 照。公民 因 前 往 外 国 定 居、探 亲、学习、就业、旅行、从 事 商 务活动 等 非 公 务 原 因 出 国 的,由 本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公安 机关出入 境管 理 机 构 申 请 普 通 護 照。 普 通 護 照 由 公 安 部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县 以 上 地 方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出 境 管 理 机 构 以 及中 华人 民 **国 驻 外 使 馆、领 馆 和 外 交 部 委 托 的 其 他 驻 外 机 构 签 发。 普 通 護 照 即 因 私護 照。
因公普通護 照 颁 发 范 围
1、党政 机 关 副 处 级 以 下 因 公 临 时 出国人员。 2、除 外 商 独 资 企 业、私人 企 业 以 外 的 各 企 业、事 业 单 位 从 事 经 贸、科 技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3、 参 加 各 种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学 术组 织 和 国 外 学 术 团 体 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 中 外 学 术 团 体、教 育 机 构 互 访 的人员,单 位 派 往 国外讲学、任 教 和 工 作 的 人 员。 4、民间 组 织 的 出 国人员。 5、新 闻机 构 出 人员。 6、出 国 演 出 或 举 办 展览的人员。 7、出国 参加比 赛 或 训练 人 员。 8、国 内 远 洋 公 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 驻 国 外民 间 机 构 的 人员。 11、到 国 外 进 修 的 中 科 院 和工 程 院的 院 士、高等院 校 校 长、副 校 长 及 相 这 一 级 别 的 人员(其余公 派 留 学人员 则 上持 用 因 私護 照)。 12、为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议,并 持 有《 执 行 科 技 合 作 协 议 出 国 合 作 研 究、进 修 人 员 登 记 表 》(KW121表)的 出 国 进 修 人员。 13、颁 发 護 照 机 关认为 需 持 因 公 普 通護 照 的 人员。 護 照 有 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过 期 即 为 无 效 護 照,丧失法 律 证 明 效 力。我 国 因 私 普 通 護 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 以 延 期 两次,每 次 不 超 过 5年。从 2007 年 开 始 一 般 都 是 10 年了。 做个假的護 照/枫 叶 卡Q88403645一、 在 出 境 前 遗 失 1、 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 在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理 处 备 案; 3、 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登 报 声 明 作 废; 4、 提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 和 相 应 复 印 件,在 市 公 安 局 出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补 发。 二、 在境外遗失 1、 提 交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签 发 的《中 华 人 民 ** 国 旅 行 证》; 2、 提 交 户 口 簿、身 份 证 原 件和 应 复 印 件; 3、 在市公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与 遗 失 地 我 国 驻 外使 领 馆 核 实 后 补发。 三、在外长 期 居 住 短 期 回 国 遗 失 1、在 遗 失 地 公 安 机 关 开 据 报 失 证 明; 2、在 市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处 备 案; 3、凭 备 案 证 明 到《首 都 公 安 报 》登 报 声 明作 废; 4、 交 报 失 证 明、作 废 声 明 和 在 国 外 定 居、学习、工作 的 有 效 证 明,申 请 补 发,5 个 工 作 日 后 即 可 领 取。